专项服务
落户政策
一、受理条件
1、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
2、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
3、被在津的机关、团体、事业单位、企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(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),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
4、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(包括:本人、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、军产房、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、公寓等住房;用人单位及市、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)
5、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(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)
二、申报时间
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上半年申报期;5月1日至10月31日为下半年申报期(具体以当年规定为准)
三、申报材料
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办理积分入户手续,需提供积分入户申请表、居民身份证、居民户口簿、天津市居住证、合法落户地相关证明,以及与积分有关的学历证明、技能水平证明、职称证明、合法居所证明、纳税及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、计划生育有关证明、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者荣誉称号证明、结婚证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、征信记录等有关材料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材料,在相关业务系统中无法查询的,应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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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相关网站
http://218.67.246.61/jzz/detail.jsp?typeid=1&colid=2&oid=1